关键词
产权登记效力
目前有许多未交房的楼盘,常常有部分房子也在正常流通交易,通过委托公证、合同、个人信誉等方式来进行,但是作为买主来说,卖房人究竟是否有卖房“资格”,其实还需要仔细考量,以免将自己陷入争议,甚至发生损失。 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对房屋买卖,进一步确立了产权的登记制度,这对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遏制用期房“恶意炒房”的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
适用法条 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案件回放
炒期房拒缴佣金 中介状告买卖双方
“委托书都签了,房子写明了是要通过我卖的,就连买家也是我联系的。但双方碰面了就擅自完成交易,而且对我不予认可,拒绝缴纳佣金……”因为一起房子买卖纠纷,“受了委屈”的中介人将买房人和房主都告上了法庭。 这起目前还在诉讼中的案子,就发生在今年8月。当时,泉州市区某在建楼盘正炒得热火朝天,还没开盘时,颇有经济实力的窦先生就通过内部渠道,先行“内定”了好几套。然后凭着一纸和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单”,委托中介寻找买家。 经过“介绍”,窦先生很快就和买家张先生见了面。双方谈得非常顺利,张先生也是个痛快人,“交接”了窦先生的“订购单”后,直接拿钱,与开发商签订了符合正规渠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局登记注册。这一系列过程,在双方看来,已经“没中介什么事儿了”。 就这样,窦先生否认了自己的“委托”行为,张先生也觉得自己其实是法律意义上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第一人”,因此也就不存在“二手房交易”的问题,所以更不必向中介付佣金。这位中介人不甘心自己白忙一场,于是以“对方违约”为由,起诉买卖双方,要求对方履行中介相关的合同约定。
□拍案
卖方无权卖房子,中介合同无效
“如果是正规的二手房交易,卖主与中介所签订的“房产销售委托书”自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起案例比较特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买卖双方都有权不缴纳中介费。”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黄宏阳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本起案例要追根溯源,卖方窦先生本身就没有权力卖房子,因此他与中介之间的“委托书”,在法律意义上自然也就是无效的。 黄律师具体分析道,物权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原则,更明确说明了“房产所有权的变动要以登记为成立条件”。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转让等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就拿窦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订购单”来说,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行为,只能说是有强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即强化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但是并不能代替房产所有权的变动登记行为。所以,仅仅凭借一纸“订购单”,窦先生是没有权力卖房子的。 “由此一来,卖方与中介之间的委托合同自然是无效的。甚至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其实也都是无效的。”黄律师说,在本案中,只有买主张先生与开发商之间最后签订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如果有足够凭据的话,买方张先生甚至可以将付与卖主的这部分“经济利益”索回。 “我们现在很多人都在购买期房,但是要注意,期房买卖也是要按照商品房交易的程序来登记的。在买卖之前,确保出卖人确实合法拥有房屋。”黄律师提醒说,住房买卖合同的生效必须以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登记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尤其在物权法第二十条,还有提到“预告登记”的说法,也敦促了卖方今后要在交易中注意。
□互动
车子老被砸,能否起诉物业
问:我在这个小区住了4年,一直租用一个停车位,最近支付的租金有效期到今年12月31日。但是这段时间以来,据说车位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因此一直有人来威胁我让出车位,表现为先后两次将我的车砸坏,前后维修了一万多元。我找到物业保安,要求他们提供监控录像,但他们拒绝提供。而且,半夜1点多,车砸成那个样子,他们怎么可能听不见?对于物业这种行为我能不能起诉? 黄律师:可以。物业保安这种恶意纵凶、不作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于物权法所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尽到保管义务。你可以起诉他们并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你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通过业委会集体讨论、问卷调查等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解聘该物业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