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二手房交易个税开征 □早报记者张宗伟 今年五月份,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对于未满两年上市交易的二手房全额征收营业税。一时之间,可急坏了众多房产中介公司,因为早在新政策出台前,在中介公司协调下客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些买方客户要求一次性净收房款,而合同并没有对新增税费由谁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由此出现了扯皮现象。 似乎因有前车之鉴,国家将可能对多年来一直没有征收的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加强征管力度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时,泉州房产中介公司可谓吃一堑长一智,在协调客户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针对未开征的税费,但有可能在后期办理过户时产生的新费用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正式开征时再次重演先前的教训。 早在今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就表示,今后将加大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个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以前很多人不知道二手房转让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因为二手房交易还不够活跃,社会关注度不高,税务机关对这个政策的执行不到位,而从6月1日以后加强了征管力度后,个人房产转让时就应该缴纳这部分税费税。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只有北京等个别地方实行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试点,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声明没有具体推广的时间表。同大多数城市一样,虽然泉州未对二手房个税进行征收,不过,为了避免税费正式开征时出现“费用由谁承担”的扯皮现象,中介公司在协调客户双方签订合同时,大多注重在合同中约定不可预见新增费用的承担问题。 “泉州目前虽然没有正式开征二手房个人所得税,但具体什么时候会征收大家心里都没底。”骊特(泉州)房产市场部总监游健文说,现在在协商客户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做到防患未然,否则一旦开征,一些已签订的合同就会出现新增税费无人买单的现象。 据了解,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一般经过公证转让房产,等到产权证办理后,再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政府规费的征收只存在于二手房的过户过程中,由此,对于一些未取得产权证就进行交易的二手房,房产中介公司在协助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一般分两种情况来约定合同条款,一是要求净收的买方客户,房产中介公司向双方提出可能出现或不可预见的费用出现后,由双方协商承担;二是双方约定各个支付规费的,按国家所规定的费用承担方来承担。 泉州一些房产中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虽然房产中介公司以居间人的身份出现,但客户双方的协商、买卖行为都与中介公司息息相关。因此,一些中介公司在交易时,会向客户双方说明各自必须承担的费用,以避免将来出现问题时,中介公司也会被卷入纠纷中。 相关链接 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相关规定 据了解,关于个人所得税早有明文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及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另有详细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即个人所得税={售房价-原购房价-合理费用(当初业主购房时所产生的税费,即:契税+印花税)}×20%。 同时,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相关人士介绍,对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时,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