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的已售车库(位) 建设单位出售行为是否有效政府部门:尚无定论法律工作者:退款不现实业主:应该退款 本报讯(实习记者黄君蓉苏月梅记者林文德)针对多数人所关心的小区停车库(位)的归属权问题,《物权法(草案)》第六章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如果房产开发商无法证明其享有车库(位)的所有权,那就没有权利出售、出租小区的车库(位),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业主的基本权利。可是,已售出车库(位)的所有权问题又该怎样确定呢?如果所有权属于业主,那原先的购买合同是否还继续有效?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应该退还已购买车库(位)的业主购买车库(位)的所有已付款呢?对此,有关部门、法律界专家和车位购买者均有着不同的看法。 市房管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物权法(草案)》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很多法律条文与现实情况存在很多冲突,有些问题还没办法理清楚。关于《物权法(草案)》对车库(位)的新规定是否对已购买者有影响,他们现在也还没有一个定论。对于这些已经售出的车库(位)和将要出售的车库(位)之间的差别,这中间还有一个衔接问题。具体怎么衔接,政府部门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必须等到有关法律正式颁布实施后,通过详细讨论才能下定论。 华侨大学法律系兰老师分析认为,就目前来说,对已经购买车库(位)的业主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道理很简单,就像泉州市区这几年不断上涨的房价一样,同样面积同样地段的房子,新近购房的市民肯定要比前几年的购房者花更多的钱。业主们也只能随行就市,之前已购买车库(位)的业主们如果想退款是不大现实的。 不过,对这种说法,许多已经购买车库(位)的业主表示不能接受。业主鹏先生就认为,他原先所购买的车位并不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当初是因为担心没买车位就无法在小区内停车才买的车位,虽然为此付了8万元,但车库却没有产权证。如果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他所购买的车库也要归业主共有,那么,建设单位就没有资格收他的钱,他也可以凭当初购买车位的合约要求对方退款。 [相关链接] 小区地下停车位分类 一般小区地下停车位分为3类:一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另一类是由开发商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的停车位,其权益应归小区业主。还有一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成的车位,开发商的投资已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闻辑) |